农产品带“身份证”上市!云南将全面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发布日期:2026-09-20 来源:“云南三农通”微信公众号、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浏览:5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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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9月15日发布,将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管的是“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文件中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要求依法全面落实”。


企业合作社按规定开证,农户开证受鼓励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文件要求“主动根据用药情况开展针对性速测,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对农户,要求“农户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收货要留证,混装分装要按规定开证


文件要求“收贮运主体、物流配送企业和营销经纪人等,要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收贮监管方面,文件要求“规范‘三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督促指导农产品收贮运主体依法收取、保存生产者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对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要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入市要查验质量合格证明


入市这一关,要求“落实带证入市制度,对进入市场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市场销售监管,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人员、进货查验、抽样检验、追溯管理等有关规定”。网络销售也在范围内,要“加强网络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及时依法核查处置”。


属地责任和部门分工,配置按“六有”


文件要求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细化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配置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设备、有经费、有制度‘六有’标准配备力量、提供保障”。

乡镇村一级,要“扛牢一线管理责任,按照乡镇(街道)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抽样检测、政策宣传等工作”,并“明确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

部门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管“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市场监管部门管“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教育部门要“推动优质安全食材进入学校食堂”。


源头和过程怎么管


生产源头管控,文件要求“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严格农药生产经营审查,落实限制使用农药销售管理规定,健全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兽药和兽用原料药经营追溯管理,严禁非法流入养殖环节。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强化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监督”。

生产过程管控,文件要求“集成推广种植养殖绿色健康技术,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大力推行良好农业规范”。


检测体系怎么建,结果怎么用


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定量检测与快速检测联动互补机制,省、州(市)、县(市、区)以农产品定量检测为主,乡镇以快速检测为主,2027年底前实现乡镇常态化开展胶体金速测全覆盖”。

并要求“强化检测结果应用,对国家和省级抽检发现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的县(市、区),2年内不给予农业产业项目支持”。


违规后果,按情形分档处理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药物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出处理”。

对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对肉类等重点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对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五”要实现什么目标


文件明确:“十五五”期间,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更新换代和抽检实现全覆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商场超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现全覆盖;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要求依法全面落实;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抽检完成9.5万批次,监督抽查比例达到30%以上、问题发现率不低于2%、查处率达到10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3%以上,“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品数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