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托育服务收费!云南两部门发文
发布日期:2025-11-14 来源:云南发布 浏览:512次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日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班。

二、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或代收的体检费、被褥费、外出活动费、材料费。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基本服务费具体执行标准。其他服务费由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基本服务费具体执行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并考虑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

三、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一)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州(市)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机构等级、服务类型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体现普惠原则制定州(市)统一或分县(市、区)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基准收费标准可参考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可以结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不同服务形式,并考虑婴幼儿年龄特点,区分不同班型制定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二)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或公众号的,要同时在网站或公众号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退费规定、举报投诉方式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成本和收入;指导托育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按月或学期收取基本服务费,据实收取其他服务费;指导托育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或协议,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托育服务机构提高基本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或协议期内的婴幼儿,应按照原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基本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或协议期内的婴幼儿,应同步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托育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各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分类组织认定,并加强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确保普惠性和服务质量。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完善本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参照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细化托育服务机构收退费规定,并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州(市)要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其中,用水按照当地制定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执行,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执行,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用热价格执行。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困难家庭托育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婴幼儿托育基本服务费给予减免或补贴。

(三)加强收费政策监测评估。各州(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州(市)要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评估、制定或调整收费政策情况,及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